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食生〔2015〕257号)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生〔2015〕257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生〔2015〕257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10/t20151010_107855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各方责任。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白酒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企业建立、部门指导、运行有效”的基本原则,落实各方责任。白酒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障体系真实有效运行,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帮助、扶持白酒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及时掌握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制度落实情况,对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信息不真实或灭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质量安全信息记录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记录产品、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等白酒质量安全信息。信息记录应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和风险可管控等功能。

 

三、质量安全信息保存要求。质量安全信息保存应做到不修改、不灭失。企业在建立追溯体系中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相关信息不能灭失,确保安全。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应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无论采取任何保存形式,都要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

 

四、与省局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有机统一。省局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记录了《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的部分产品追溯内容,参与省局追溯系统建设的白酒企业可在系统记录的信息基础上,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化手段对《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其它追溯内容进行补充,并按规定对信息进行保存。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形成《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完整的追溯体系信息。鼓励未参与省局追溯系统建设的白酒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按《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各地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省局有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反馈。联系人:阮杨峰,电话:025~83273645,邮箱ruanyf@jsfda.gov.cn。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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