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我厅编制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2月9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谭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1115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1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突出我市茶叶、菜心、竹笋等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集中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畅通鲜活农产品末端冷链微循环,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重点

(一)建设目标

在清城、清新、英德、连山、连南等县(市、区)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不少于19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通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降低农产品采后损失率,延长农产品供应周期,提高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率,提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

(二)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和相对湿度。

2.机械冷库。采用土建式或装配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建设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

3.气调冷藏库。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冷藏库,配备相关气调设备,实现温湿度和气体成分精准有效控制。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压差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降低田间热或呼吸热。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切、分级、输送、检测、信息采集以及供配电等设备。

(三)支持对象

申报建设主体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申报建设主体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合作,但必须明确设施产权归属申报建设主体;合理确定人、财、物和技术等要素出资、融资、入股等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民利益。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量化到全体社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的股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探索“建设主体+田头市场(田头智慧小站)+农户”的模式。

(四)补助标准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单个主体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在中央资金中解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补助限额标准测算补助金额,避免出现资金缺口。各地可按不超过补助标准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县级财政资金适当配套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项目储备。根据《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试行)》要求,项目储备采取全年申报、定期审核、批次入库、及时清退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各地要指导建设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提出储备申请,经县级审核、地市级复核、省级审定后入库储备。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年度目标、制度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于2022年12月5日前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三)立项申报审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补助控制标准等重点信息,在申报工作启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切实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建设主体通过信息系统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申报审批,及时向社会公示审批通过的项目,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地应于2022年12月16日前完成申报审批工作。

(四)指导设施建设。各地要指导建设主体按照我省建设技术参考方案,明确建设质量标准,鼓励建设主体采用绿色低碳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各地要及时上报设施建设进度,执行“一周一报”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有关用地、用电或统筹资金等需支持事项,及时向本地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或请示县级政府支持。

(五)组织竣工验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验收规范指引和统一的项目验收参考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市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并同步做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填报和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六)及时兑付补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及时向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享受补助的项目设施,设立并悬挂统一的标识和编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配强工作专班,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强化调度指导力度,提升监督管理能力,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时效、求好不求快的原则,扎实推进设施建设,引导建设主体不断提高设施综合使用效率,防止大面积闲置或废弃。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全面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建设主体利用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开展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项目予以支持。

(三)创新金融服务。各地应鼓励引导各类银行创新产品服务,配套利率、期限、额度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扩大信贷担保规模。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为冷藏保鲜农产品数量、质量安全以及价格波动等提供风险保障。依托信息系统,开展信贷直通车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帮助对接金融服务。

(四)严格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及时上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结转量大、工作推进慢的县(市、区)可适当调减或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任务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设施补助要开展全面自查,查找风险点和不足,加强设施建设工作监督评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2022年度设施建设工作县级自评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合理集中建设设施。各地要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在重点镇和中心村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不断提升设施综合利用效率,满足田头贮藏保鲜和商品化处理需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产地重要流通节点,建设改造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强化产地预冷、分拣分级、初加工、集散配送、产地直销等功能,打造支撑农产品上行的产地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符合实际的冷藏保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产地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创新探索“田头智慧小站”建设,增强水果、蔬菜、茶叶等清远特色种植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

(六)组织技术和运营培训。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冷链物流运营管理培训内容已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支持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技术人才队伍,开设专题班或增加相应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教材,整合师资力量,通过线上教学、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打造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培训基地,不断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使用效益。

(七)建立健全设施建设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面规范项目储备、申报审批、建设指导、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形成上下衔接、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设施建设工作风险自查和监督评价机制,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1.清远市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

                        2.2022年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限额标准(试行)

          3.2022年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

          4.2022年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冷藏设施验收参考方案

          5.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标识及设计说明

          6.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情况进度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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