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食品生产日期被罚!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曝光11

12月1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销售劣质柴油与不合格燃气灶具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等违

 

12月12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民生领域案件

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涉及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销售劣质柴油与不合格燃气灶具

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

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

虚假宣传灵芝孢子油胶囊能治病

各被罚25万元

2022年9月21日,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虚假宣传灵芝孢子油胶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各罚款25万元。

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近百位老年人正在观看的宣传视频涉嫌虚假宣传。经立案调查,涉案视频由颜某策划,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制作。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结合现场授课的方式,宣传保健食品极瑞牌灵芝孢子油胶囊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截至案发,涉案胶囊的销售金额为29.67万元。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和颜某的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蚌埠优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擅自修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

被罚5万元

2022年5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优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罚款2.4万元。

2022年4月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食品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多功能喷码机及涂改液等工具。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在食品界临保质期前,用涂改液将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擦掉,用喷码机在食品外包装上喷制新的生产日期,从而达到延长产品销售期限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骆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骆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获含氰化物狗肉1000Kg,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经调查,当事人骆某某和孙某于2022年5月24日运输一批冷冻带皮毛狗肉,数量20袋100余只,重量约1000Kg。当事人称涉案狗均为其自行喂养、自行屠宰,但无法说明具体的屠宰方法,也不能提供案涉狗肉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局将该批狗肉依法扣押。经检测,案涉狗肉检出氰化物,含量分别为4.92mg/Kg、1.98m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据悉,氰化物水溶液中的氰离子有剧毒,氰化物进入人体后会迅速引起组织缺氧,导致组织内窒息死亡,即使轻度中毒者也常伴有头痛、头晕、乏力等症状。

于某等人

销售的减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

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1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于某等犯罪嫌疑人11名。

经查,案涉减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由于某等人通过微信在安徽、山东湖南等地进行销售,涉案货值达2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鞍山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

被罚3万元

2022年5月30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压力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案涉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2022年4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仍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压力管道的总长为12.3米,直径50mm,压力管道的压力(0.197mpa)大于0.1mpa,介质为氟利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省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蜂王浆”

被罚2.35万元

2022年6月9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蜂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不合格蜂王浆17.13kg及违法所得,并罚款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2022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日期为2022年1月16日“蜂王浆”食品经抽样检测,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检验结论仍不合格,池州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蜂王浆”食品当事人共生产6625袋(5ml/袋),货值金额7854元。截至案发,已装盒销售2840袋,剩余未装盒3785袋(称重17.13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刘某某销售不合格柴油

且未经设立登记进行销售

被罚2.2万元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某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库存0#柴油712升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厢式货车内销售的0#柴油实施监督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硫量超标。经查,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购进0#柴油共2907.5升,在未经设立登记和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0#柴油销售给工地上挖掘机使用,共售出2195.5升,库存712升。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柴油的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赵某某

销售不合格“OPAICN”燃气灶具

被罚1.08万元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燃气灶具25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赵某某在售的燃气灶具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销售点一楼销售展台及二楼库房内发现存放标有“OPAICN”商标的燃气灶具共计25台。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购进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经检验,案涉标有“OPAICN”商标的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铭牌标志项目均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燃气灶具货值金额总计3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陶维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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