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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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3-16 | 生效日期 | 2011-03-16 |
有效性状态 |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格式见附件1)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发放,证书按照统一规则实施编号。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采用11位编号方法,第一位为字母,2-11位为阿拉伯数字:
第1位字母“F”:代表食品检验机构;
第2-5位数字:发证年号;
第6-7位数字: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机关的编码规则分别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31新疆,国家认监委代码为00。
第8-11位为数字:发证流水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为CMA(格式见附件2)。
标志的含义:沿用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CMA标志;右下角中的F是英文Food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的整个图形由字母CMA和组成。C上下对称,MA在C内上下居中;的左切线与C的右边线重合; 的下切线与CMA的下切线在同一水平线上。其他以图上所标尺寸为准。
标志的规格:标志使用时,可酌情按设计尺寸的等比例缩放。
标志的颜色:在正式采用标志时(如广告、包装、打印文件等),其颜色应印制成红色。色值为:C:0;M:100;Y:100;K:10。
四、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在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时,可在其检验报告上使用此标志。标志应印在检验报告封面页的左上方,并在标志下印上获得批准的证书号。
五、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