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云南省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金沙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迪庆州德钦县羊拉乡德拉村附近入云南处至昭通市水富县横江汇口之间金沙江干流。赤水河(云南段)、以萨河、泼机河、横江、牛栏江、龙川江、渔泡江、漾弓江、冲天河等主要支流。

 

(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1.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

 

2.牛栏江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曲靖市级金沙江水系水生动物保护区)

 

3.金沙江绥江段珍稀特有鱼类县级自然保护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程海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黎明河硬刺裸鲤鱼及软刺裸裂尻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其他重点水域

 

滇池、程海、泸沽湖等高原湖泊,以及州(市)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上述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禁捕时间

 

金沙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滇池、程海、泸沽湖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和州(市)确定的其他支流水域,由州(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禁捕时间。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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