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00元 浙江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生产不合格食品(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8月24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1号)。其中,抽检编号为XC21331023306130416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检编号为XC2

2021年8月24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1号)。其中,抽检编号为XC21331023306130416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C21331023306130416;产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1年5月18日;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天台县焕强早餐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馒头。上述馒头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馒头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制作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处以3000元罚款。

罚没合计302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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