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罗牛山腾德检测认证服务(海南)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21-0607033N),报告显示,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2021年6月04日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12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2021年6月04日一共购进10斤香蕉,其当天销售的香蕉均是其和王秋花购进的,执法人员已经对王秋花进行立案调查。

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该店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供货商(王秋花)也承认其2021年6月04日向该店销售10斤香蕉,该店的香蕉已于当天售完,该店提供了进货查验的相关证明文件,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该店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香蕉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并提交了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东海芳芳水果店”给予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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