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县公示1批次不合格红豇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2021年8月30日,湖南长沙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1-65)。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1-65)根据长沙

2021年8月30日,湖南长沙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1-65)。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1-65)

根据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县食品药品安全检测中心安全监督抽检,我县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

标称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红豇豆。经调查核实,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从长沙县绿油油蔬菜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红豇豆,共计4公斤,货值63.84元,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红豇豆已售出2.618kg(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382公斤退回供货商。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鉴于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另查明:2021年5月17日,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供货商长沙县绿油油蔬菜有限公司以13元/kg的价格从农户处购得上述不合格批次红豇豆4kg,以15.96元/kg价格配送至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绿油油农家菜专柜,购进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第1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长沙县绿油油蔬菜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1.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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