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7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GC2112000000183163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GC21120000001831633)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

2021年9月7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GC21120000001831633)。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GC21120000001831633)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GC21120000001831633),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芝麻(生产日期:2021.05.20)。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辉勇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无。该批次黑芝麻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3mg/g,实测结果为5.5mg/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7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购进涉案“黑芝麻”合计5kg,购货价格为20元/kg,购货款共计100元。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30元/kg,销售额共计150元。本案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50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召回已售出食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辉勇食品经营部经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黑芝麻”,系储存不当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9月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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