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0号)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0号)。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0号)金官富销售不合格河虾的处置情况说明:一.不合格食品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0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0号)

金官富销售不合格河虾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河虾(活体),《检验报告》(NO:202118573);购进日期:2021年6月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金官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1年6月8日购进的河虾(活体),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河虾(活体)已于2021年7月5日前销售完毕,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6月8日从路桥中心菜场某摊位处购买河虾(活体)2kg,已于2021年7月5日前销售完毕,因上述食品为活体生鲜,保质期很短,且为散户销售,顾客购买后一般都已经食用,无法组织召回。截至2021年9月13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河虾(活体)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28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的。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生产商、经销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产品合格。

台州市路桥渝派火锅店销售不合格牛蛙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检验报告》(NO:202120884);购进日期:2021年6月1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渝派火锅店;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牛蛙在销售,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6月18日从台州市椒江日民水产品商行处购进当日批次牛蛙4.9kg,已于2021年7月6日前使用完毕,由于当事人系餐饮店,不合格牛蛙系现场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故无法召回,截至2021年9月13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牛蛙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6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涉嫌为生产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生产商、经销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产品合格。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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