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1号)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1号)。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1号)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鲫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1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1号)

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鲫鱼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鲫鱼(鲜活),《检验报告》(NO:202120498);购进日期:2021年6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鲫鱼(鲜活)在销售,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6月17日从台州市椒江区万济池菜市场丁永平处购进当日批次鲫鱼(鲜活)4.2斤,已于2021年7月6日前使用完毕,由于当事人系餐饮店,不合格鲫鱼(鲜活)系现场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故无法召回,截至2021年9月13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鲫鱼(鲜活)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6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涉嫌为生产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生产商、经销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产品合格。

台州市路桥三友国际饭店(普通合伙)销售不合格冻鸡肉的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冻鸡肉,《检验报告》(NO:202120083);购进日期:2021年6月1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三友国际饭店(普通合伙);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冻鸡肉在销售,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6月12日从台州市椒江区万济池菜市场黄菊连处购进当日批次生鲜鸡肉25.2斤,当天未使用完,将剩余鸡肉冷冻在冰箱内储存。已于2021年7月9日前使用完毕,由于当事人系餐饮店,不合格冻鸡肉系现场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故无法召回,截至2021年9月13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冻鸡肉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9日立案调查,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涉嫌为生产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货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生产商、经销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产品合格。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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