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10倍赔偿

  近日,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责令4名被告人支付相应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为侯马市检察院指控的吴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犯生

近日,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责令4名被告人支付相应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为侯马市检察院指控的吴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一审中,侯马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金额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侯马市检察院提出的支付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官作为上诉人(原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吴青峰、干警杨庚作为上级检察机关代表出庭支持诉讼。上诉人主要围绕生产销售金额证据是否充分这一焦点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临汾市检察院作为上级机关,重点对民事证据规则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等发表了意见。


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责令4名被告人支付相应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为山西省首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倍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类案件,通过依法发挥刑罚功效,从经济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违法犯罪成本,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减少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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