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新乡一大药房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近日,新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关于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刘某某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注册成立一大药房”,曾向外销售“红钻伟哥”一盒。

近日,新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关于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刘某某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注册成立一大药房”,曾向外销售“红钻伟哥”一盒。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该药店当场查获7盒“红钻伟哥”。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该“红钻伟哥”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新乡一药房销售有毒药品

老板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网络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恒大金碧天下226号楼121号注册成立“****大药房”。2018年12月份,有人到被告人刘某某的药店推销性保健品“红钻伟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该产品无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未向对方索要营业执照、发票,以115元的价格购买8盒“红钻伟哥”,后以5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一盒。2019年2月14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该药店当场查获剩余7盒“红钻伟哥”。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该“红钻伟哥”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大药房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县**镇**村第**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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