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芋”维权了!多家商户被起诉商标侵权,网店被索赔40万


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维权”引发热议后,又一家喻户晓的地方特产“荔浦芋”掀起维权风波。近日,广西南宁多家做农产品线上销售的网店老板,收到了法院传票,称存在“

 

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维权”引发热议后,又一家喻户晓的地方特产“荔浦芋”掀起维权风波。近日,广西南宁多家做农产品线上销售的网店老板,收到了法院传票,称存在“荔浦芋”商标侵权行为,被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起诉索赔,有的网店被索赔金额高达三四十万元。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荔浦芋”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个证明商标,2000年由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注册并持有。当时,名特优农产品协会挂靠在荔浦县农业局。“现在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早就跟农业局脱钩了。”荔浦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荔浦芋”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果别人没有授权就使用,确实可能涉及到违法。目前,名特优农产品协会尚未对维权行为出面回应。

“荔浦芋”突然开启维权,目标主要针对网店

杜女士是其中遭维权索赔的商家之一。杜女士称,8月19日,她忽然收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的快递,里面包括传票、民事起诉状以及法院调解建议书。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为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被告为杜女士。杜女士因在某网购平台开设“芋农蔬果”店铺,其宝贝标题使用“荔浦芋”等字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相同的商标,削弱荔浦芋与荔浦地区唯一的一一对应的联系,从而影响原告“荔浦芋”商标的品牌价值,构成商标侵权。

起诉书中还称,被告就其侵权产品线上总销量已达到10万+件,即使以店铺显示的最低单价6.35元计算,被告线上销售额已达63.5万多元,其非法获利极其巨大。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判令赔偿因“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共30万元。

“根据他们提供的公证材料显示,取证时间为去年10月份,从网购平台随机输入‘荔浦芋’等关键词,然后发现了我们店铺,购买了商品后,时隔大半年又跟我发起索赔,其实店铺早就关掉好几个月了。”杜女士称,涉案的商品页面标题为“广西荔浦芋头仔蔬菜粉香糯”,是从南宁当地农贸批发市场上进的货,并不是传统的1.5—2公斤/个的大荔浦芋头,而是小个的芋头仔,也没有什么牌子和包装,至于是否真正产自荔浦她也无从得知。“当时卖得比较便宜,虽然标的价格为单价6.35元,但一件里面有1公斤,而且也不是经常卖6.35元,为了冲销量经常会搞秒杀、降价促销等,实际销售额根本没有60多万元。我们开网店都是小本生意,动辄数十万元的赔偿金额,对我们来说是天文数字。”

同一天,南宁的陈女士收到相差无几的起诉材料。陈女士同样在该网购平台开设小店,因“侵权产品线上销量达到10万+,以店铺显示的最低单价9.9元计算,销售额已达99万多元”,被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起诉索赔40万元。“实际上,我这都构不成侵权。”陈女士表示,自己卖得也是一个三四两的小芋头,芋头同样是南宁农贸批发市场批发的,而且涉案的宣传页面为“正宗荔浦红芽芋广西小香芋”,都没有使用过“荔浦芋”这个商标,突然被告侵权感到莫名其妙,“接到起诉书后,我也立即把带有‘荔浦’二字的页面全改了,但对方依旧不依不饶。”

律师称可十几万和解,仍有大量网店在卖

陈女士收到起诉状和传票后,8月23日,她咨询了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了解调解流程。法院工作人员给了她一位原告代理律师李女士的电话。根据双方通话录音显示,李律师称索赔金额是根据被告侵权页面显示出的销量99万元来定的,如果被告实际上没有销售这么多,起诉金额可以少一点,但需要被告提供出证据。“因为你的起诉金额是40万元,而且拿不出证据的话,我可以跟公司申请和解,按照公司标准的话,可能得是十五六万元。”陈女士表示难以接受,李律师则接着说,“你打算赔多少?如果你有方案的话,我可以拿出来跟公司申请。”

8月31日,新黄河记者联系李律师,对方表示已经不代理该案件了,“原告找到他们律所起诉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商议和解也是正常的流程。”

新黄河记者从多个网购平台搜索“荔浦芋头”发现,目前网上依旧有大量店铺在销售,基本都是农特产品店,页面大多显示有“正宗广西荔浦芋头”“广西荔浦大芋头”等字样,按个头大小不等,单价在4—15元/斤不等,一些店铺销量都在10万+,均声称“产品正品,产自广西”。

“荔浦芋”商标注册22年,遍布“李鬼”处境尴尬

荔浦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特产,据记载,人工种植已400多年。在芋头家族中,荔浦芋以营养丰富、肉质酥软、味道芬芳的特点居各种芋头之上,故誉为“芋中极品”,早在清朝就作为贡品上供朝廷。1996版的《宰相刘罗锅》热播,其中一段因荔浦芋引发了一系列剧情,让荔浦芋在全国声名鹊起。2005年12月28日,荔浦芋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新黄河记者梳理发现,由于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荔浦芋成为了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荔浦芋价格相比其他芋头高不少,每公斤售价高达十几二十元,致使各地商贩有利可图,纷纷收购品质不一的芋头,冒充荔浦芋高价出售。为保护荔浦芋这个品牌,荔浦县政府决定给荔浦芋注册商标。2000年4月,由荔浦县名特优产品协会申报的“荔浦芋”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结束了广西无证明商标的历史。2004年,广西当地一家媒体发表一篇《“荔浦芋”商标未能“锦上添花”遍布“李鬼”处境尴尬》的文章,指出了“荔浦芋”商标面临的侵权困境。文章中写道,荔浦县农业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名特优农产品协会挂靠在农业局,其成员为农业局人员。根据《商标法》对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规定,凡在荔浦县种植荔浦芋的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荔浦芋达到其特定质量标准的,可向证明商标持有人——该县名特优农产品协会申请。但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不少人认为“荔浦芋”的名称是全县的共同“财富”,谁都可以使用。有的则因为申请使用此证明商标要交纳费用而拒绝使用。“荔浦芋”证明商标的侵权问题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侵权人较多,且以农民和个体户等居多;二是侵权人在证明商标注册前已使用,且不是故意侵权,查处起来有一定难度;三是单个侵权涉及的侵权数额少而且比较分散,商标所有人或管理机关难以进行有效监控。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此前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并未发起有关“荔浦芋”商标的诉讼。8月31日,新黄河记者多次致电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但一直无法接通。记者随后致电荔浦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每年荔浦芋下市以后,市面上都会冒出大量假冒荔浦芋的产品。“荔浦芋”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荔浦当地种植的芋头,才能称之为荔浦芋头,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如果别人没有授权就使用该商标的话,可能涉及到违法。名特优农产品协会目前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他们进行维权也是代表全荔浦市进行的。

商标如何维权算正当?法律专家详解“维权边界”

去年年底,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乱象引发公众热议。地方协会将地方小吃注册成为商标,以知识产权为挡箭牌向商户谋取不正当权益,“维权”事件最终以地方协会公开发表致歉信落下帷幕。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各地协会维权案例很多,包括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景德镇陶瓷协会、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五常市大米协会、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等,均在各地法院以商标权侵权的方式发起诉讼维权。此次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也加入“维权”行列,而且动辄索赔数十万元,不免令外界议论纷纷。协会此次维权是否正当?对此,新黄河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学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规定的这几类商标中,此类案件涉及的通常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逍遥镇胡辣汤”属于普通商标,而“潼关肉夹馍”则是集体商标,“荔浦芋”则为证明商标,与前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两种商标类别中,都可能会出现地名信息。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证明商标实际上通常为什么和地理标志相关联,就是因为它有一个特定的原产地,它表示的更多的是来源于特定的地区,而且这个商品合作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这个和一般商品就不一样了。“之前新疆库尔勒香梨也发起维权,‘荔浦芋’跟它有一定相似,维权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有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是正当的,要不达不到商标保护效果,从这一点来讲没有问题。”

冯晓青接着表示,关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维权者不能够滥用权利。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禁止地名的正当使用性。“荔浦芋”虽然被注册商标,但不代表其他芋头就不能使用‘荔浦’二字,协会无权进行垄断。如果商家销售的芋头确实产地荔浦,就可以打出荔浦芋头字样,如果不能证明,则涉嫌假冒产地,违反不正当竞争法,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也不代表协会就有资格进行维权。“维权是有特定范围的,证明商标地名和品牌一般是组合捆绑的,有个特定的品牌标志,想要使用该品牌就得授权,如果说商家进行仿冒,协会进行这类维权就是正当性的。”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也认为,商家使用“荔浦芋头”字样仅为了说明商品产地而非恶意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商家可以提供货物买卖合同或收据等证明其合法购买的产品,商家知情后停止销售可不承担对商标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且,对于相似商标侵权的判定,需要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若该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则不能认定相似商标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修订的新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或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措施。待该办法公布实施后,会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约束,减少社会不良风气。(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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