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启用“山东食链”开展食品安全追溯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莹 通讯员 刘刚 淄博报道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莹 通讯员 刘刚 淄博报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启用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山东食链”),实行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化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山东食链”记录食品信息、连通上下游,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实现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已经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山东食链”端口对接或批量导入等方式上传有关数据。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

2022年6月30日前,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山东食链”上完成注册,并上链使用。电脑端可通过360、QQ等浏览器登录“山东食链”网站(https://sdsl.amr.shandong.gov.cn/login)进行用户注册。手机端可在微信小程序、爱山东APP中搜索“山东食链”进行用户注册。

2022年7月1日起,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以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全部使用“山东食链”,先行实现全程追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山东食链”规程,准确、完整、及时上传各类食品信息。上链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视同建立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

“山东食链”系统部署在山东省政务云平台,系统采用先进数据保护工具,上链相关信息安全防线牢靠,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山东食链”应用的指导工作,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山东食链”,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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