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我们国家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我们国家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一、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对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推进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进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机制,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推动发挥海外侨胞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优化完善综合交通运输通道布局,加强高铁货运和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实施总体情况,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案件受理、审理情况,企业重整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国有企业破产制度实施情况,金融机构破产实施情况,企业破产中“府院联动”机制建立、运行情况,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情况,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对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扶持小农户的政策制定情况,建立完善与小农户利益联结体制机制情况,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有效对接市场情况,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农业科技运用能力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情况,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情况,畜禽养殖情况,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配套法规规章制订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围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建设情况,维护国家种质资源主权情况,推动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育种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七)围绕进一步发挥海外侨胞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各地在引导海外侨胞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交流合作情况,海外侨胞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民间外交优势,推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增进各国人民相互了解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华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促进民生社会事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中医药法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文物工作、消防工作、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等开展监督,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增进民生福祉。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职责落实情况,相关重要制度建设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建设情况,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建设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总体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综合管理、培训教育、待遇保障等方面情况,法制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物工作总体情况,特别是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情况,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法制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企事业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城乡消防规划制定落实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改革情况,社会消防力量和消防组织建设情况,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围绕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升级完善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情况,发展优势产业、推动乡村振兴情况,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遗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培养选拔使用人口较少民族干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目标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整治,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白洋淀和大清河流域防洪排涝相关规划及设施建设情况,水污染防治情况,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以及推动完善相关立法的意见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情况,入河排污口整治及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情况,区域联动协同保护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并结合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重点检查学习宣传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配套法规制定情况,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围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以及对相关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围绕贯彻落实“七五”普法决议、推进监察监督全覆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公证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开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学习宣传宪法和民法典、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青少年法治教育、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健全普法责任制等情况,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围绕推进监察监督全覆盖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落实监察法规定,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的总体情况,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发挥派驻机构监察监督作用情况,整合力量、重心下移,推动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情况,实现监察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人民法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强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完善新经济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情况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总体情况,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举措,加强控告申诉检察能力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队伍建设、公证职能作用发挥以及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情况,公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围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地方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中的经验作用、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6月底前完成。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   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继续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不断完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健全完善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机制,加强与基层联系点的联系,持续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0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按照预算法、监督法规定和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改革举措要求,重点报告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执行及其效果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审计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批准2021年预算决议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情况,2021年度1-7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重点支出预算及政策执行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202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研究处理关于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交通运输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财政交通运输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以及改进财政预算管理的工作安排及政策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围绕财政补贴管理与改革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财政补贴的类型、规模、结构分布、受益主体、资金流向,财政部门与业务部门相关权责划分、预算管理、分配机制、资金监管等管理体制机制,财政补贴政策目标的设定以及补贴政策与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补贴的绩效管理与资金使用绩效,财政补贴管理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分配和使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的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七)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结构、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管理与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做好宪法实施监督相关工作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健全宪法实施体制机制,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全面实施《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实施,开展专项审查和清理。做好公民、组织等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探索使用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进行审查研究。综合运用沟通、函询约谈、督促、提醒、撤销等方式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成效。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加大备案审查培训、宣传力度,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二期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组织实施好2021年度的监督工作,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改进工作的合力。二是要严格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三是要增强监督实效。抓住突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推动法律有效实施。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共同完成好2021年度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听取和审议监督方面的报告时间安排表   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听取和审议监督方面的报告时间安排表   2021年度常委会计划听取审议24个监督方面的报告,包括专项工作报告12个、计划预算监督报告5个、执法检查报告6个、专题调研报告1个。此外,结合其中2个报告开展2次专题询问,另有6个专题调研报告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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